購買背戶車有風險,車輛被法院強制執行后買家人財兩空
發布時間:2022-11-18 22:59:45 信息來源:新京報
所謂背戶車,是指可以正常使用、相關車輛手續可能齊全、年審保險正常,但無法過戶登記至買受人名下的車輛。因為不具備購車資格,或是圖車價低,有些人會選擇購買背戶車。但背戶車通過層層轉手,買受人在購車時很難查明車輛的實際權利人是誰、車輛是否存在抵押等情況,購買該車輛存在較高的風險,且一旦風險發生,買受人往往面臨車財兩空的境況。
新京報記者獲悉,日前,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“北京一中院”)審理了一起背戶車有關買賣合同糾紛案,原告劉某以其從董某處購買的某車輛被法院強制執行為由,起訴董某要求退還全部購車款并支付利息損失。一審法院駁回了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。劉某不服,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訴。北京一中院審結該案,維持一審判決。
買抵押欠款的“背戶車”,不慎人財兩空
案中車輛本登記在謝某名下,但因謝某欠付小貸公司款項,其將該車輛轉給小貸公司以抵欠款。后袁某取得該車輛,并通過中介將該車輛出售給劉某。劉某按中介指示向董某支付了全部購車款,取得車輛及該車輛的行駛證原件、債權轉讓合同,但車輛實際上仍登記在謝某名下。
后因謝某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,車輛被法院強制執行。于是劉某起訴董某,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、退還全部購車款并支付利息損失。劉某稱,因董某收取了其購車款,故其系出賣方,其應承擔返還購車款的義務。董某對此不認可,稱實際出賣方系袁某,因袁某沒有銀行卡只能收取現金,故通過張某找到其代為收取款項。庭審中,張某及袁某均出庭作證,二人的說法與董某一致。
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,車輛登記在謝某名下,根據劉某的自述,其在未確認車輛出賣方及未簽訂書面協議的情況下,僅通過中介完成付款和收車,且對購車過程中接觸的人員身份并不清楚。董某抗辯稱其僅系代收車款,并提交了袁某的收條及袁某收到現金的照片。袁某和出現在購車現場的張某亦認可其為出賣方。綜合考慮,劉某購車時未確認車輛出賣人存在疏忽、董某未出現在車輛交易現場、張某陳述及袁某自認其系出賣方并收到車款等情形,一審法院認為,劉某僅憑向董某付款便確認涉案車輛買賣合同關系發生在二人之間,依據不足,故判決駁回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。
法院:買家在購車時并未盡到審慎義務
劉某不服一審判決,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訴,主張其已盡到審慎義務,不存在過錯,董某對此負有過錯,應承擔相應責任。
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,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劉某與董某是否就車輛成立買賣合同關系。劉某主張其與董某就車輛成立買賣合同關系,故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。但劉某作為車輛的買受人,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,亦未核實出賣人的相關信息,故劉某在購買車輛時并未盡到審慎義務。
另結合張某的陳述內容及袁某自認其系出賣方并收到涉案車款,在董某不認可其系車輛出賣方的情形下,劉某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與董某成立買賣合同關系,一審法院判決正確,應予以維持。
法官提示,在司法實踐中,常見的背戶車多為抵債車,即車輛的權利人因欠付債務,以車抵債,且車輛可能存在多手抵債的情況。因此,買受人在購買此類車輛時,應主動詢問車輛來源,核實實際出賣方,了解清楚車輛的所有權登記情況等具體信息。出于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考慮,買受人應當與出賣方簽訂車輛買賣合同,寫明車輛型號、車牌號碼、購車金額、支付方式等具體內容。在向出賣方支付購車款后,應當留存付款憑證,并要求出賣方出具收條。如遇本案類似情況,買受人可以依據車輛買賣合同、付款憑證等留存的材料,向出賣人主張相應的權利。